精彩推荐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知产新规

2018-1-4

1《技术转移服务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34670-2017,将于 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技术转移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科技部提出,以《合同法》为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规定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通用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技术转移服务主要类型等共12章。

着重突出了两大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技术转移概念,指出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

二是规定了七类社会关注度高且已形成较成熟模式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提出了差异化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其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力求引导技术转移服务与互联网技术、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向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2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

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是混淆行为,即“傍名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3未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将不予受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

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商标局将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

5商标局: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此为基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此修改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

6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工作自2018年1月起)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确定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7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试点期间,将对试点园区进行工作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地方专项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确保试点工作方案有效实施。试点园区应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作为园区建设工作的重点,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布局和运营工作,培育高价值专利,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试点期满后,国知局将会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7《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一成的比例用于绩效奖励;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70%,对报酬的收益比例由不低于10%。     

《条例》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山东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从立法上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给予科研院所充分的科技成果转换自主权。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     

此条例特别适合于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样适用。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先约定,后法定,领导不兑现可追责。

(部分内容来源于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

 >>  市场呼唤优质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