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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龙头专利引发的一场维权纷争

发表时间: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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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多恩公司为水龙头专利维权两次将广东金凯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请。在这两起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断等成为案件的焦点。

  因认为涉嫌侵犯自身享有的两件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德国阿洛伊斯?F?多恩布拉赫特两合公司(下称多恩公司)两次将广东省江门市金凯登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凯登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金凯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多恩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在这两起案件中,一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凯龙公司)。近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凯登公司和美凯龙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冲冠一怒 只为水龙头

  据了解,多恩公司是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530002227.1,下称涉案专利一)的专利权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多恩公司发现美凯龙公司销售的由金凯登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JT015100P11(下称涉案产品一)的水龙头的外观设计与多恩公司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一所享有的专利权,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此外,多恩公司还以同样的理由诉金凯登公司、美凯龙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530121059.8(下称涉案专利二)的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为JT008101P11(下称涉案产品二)。上述两案索赔金额合计100万元。

  “关于多恩公司对两件水龙头外观专利侵权的指控,金凯登公司认为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估计是多恩公司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金凯登公司代理人谢少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必须是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存在外观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并且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为金凯登公司的两款产品在中国也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与多恩公司的专利产品至少存在5个以上明显不同的地方,根本不构成相似,更不会误导消费者。

  在审理中,金凯登公司认为,汉斯格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斯格罗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申请的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02338965.6)与多恩公司ZL200530002227.1号专利外观设计极为近似。此外,邝忠胜于2004年12月24日申请的水龙头出水管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430096862.6)与多恩公司ZL200530121059.8号专利的外观设计极为近似。为此,金凯登公司就多恩公司两件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外,金凯登公司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两件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金凯登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要看整体视觉效果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主,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这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情况下,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有影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该法官认为,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在于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均为长方体设计,出水管的长方体较基座的长方体更为扁平,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两者之间互相垂直,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约为2:1。基座底部沿出水管方向有一凸出沿,凸出沿与基座之间为圆弧连接。水龙头的开关把手位于基座的右上部,形状为圆柱体底座连接长方体的片状执手,该开关把手的圆柱体底座在靠近基座处有一沿上而下逐渐扩大的缝隙,该水龙头片状执手的中间线与水龙头出水管上部平面沿线相接。由于上述汉斯格罗公司的专利在涉案专利一的申请日之前已获授权公告,为相关公众知悉,而汉斯格罗公司的专利已经具备了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均为长方体设计、出水管的长方体较基座的长方体更为扁平、水龙头出水管和基座两者之间互相垂直的设计特征,因此涉案专利一中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基座底部凸出沿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特征,对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经比较,涉案产品一的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约为1:1。基座底部四周均有凸边,凸边与基座之间为直角连接。水龙头的开关把手位于基座的右上部,形状为圆柱体底座连接长方体的片状执手,该开关把手的圆柱体底座由内外两层构成,内层圆柱体底座与基座之间没有缝隙,外层圆柱体底座距基座略有距离,该水龙头片状执手略高于水龙头出水管上部平面沿线。因此,涉案专利一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一的外观设计在出水管与基座之间的长短比例、基座底部凸出部位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

  涉案专利二的设计特征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出水管与长方体的基座相连。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上部,把手底座为圆柱体,把手由一大一小两个互相垂直的片状长方体构成,其中小长方体另一端与圆柱体相连接。由于邝忠胜的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与涉案专利二的申请日为同一日,且邝忠胜的专利设计特征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邝忠胜的专利与涉案专利二的出水管部份的设计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二出水管部份的设计特征相对而言并不具有显著性。故涉案专利二中基座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特征,对涉案专利二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经比较,涉案产品二的基座底部四周均有凸边,凸边与基座之间为直角连接。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中部,把手底座为一厚实的长方体,长方体的把手垂直于把手底座,其中靠近把手底座的长方体把手下部略细于把手的中上部。开关把手和基座之间,由一大小和把手底座相若的长方体相连接。因此,涉案专利二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二的外观设计在基座底部的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法院认定该两案中的两个型号的涉案产品均不侵犯原告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金凯登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否中止司法审理

  在这两起案件中,金凯登公司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诉讼中,因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为避免无效宣告结果与侵权诉讼结果的不一致,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况极为常见。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并未因金凯登公司的无效宣告中止司法程序。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中止该专利案的司法程序。但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等等。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之后提起无效宣告,一般情况下,法院不需要中止该专利案的司法程序。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这两起案件中,金凯登公司并没有在答辩期内申请无效宣告,亦未申请中止案件审理,而且金凯登公司以涉案产品设计是否与原告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进行抗辩,因此,法院无需因无效宣告中止审理。(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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